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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事项、依据、程序、要件、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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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2022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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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事项、依据、程序、要件、时限

一、事项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二、依据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2号令)

三、办理程序

1、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提出申请;

2、经主管局长及科长同意后,去现场进行实地踏查;

3、经办人组织相关科室人员会审用地单位预审材料;

4、预审材料符合预审要求并通过会审的起草预审意见初稿(初审或预审),经主管领导审阅后定稿;

5、科室负责人审查签办,主管领导签批,打印正式文件,盖章后发文。

四、所需要件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四)、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涉及占用耕地的);

 (五)、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六)、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八)、用地协议及村民代表会议记录;

 (九)、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许可证;

 (十)、建设项目用地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十一)、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提供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规划修改方案专家论证意见(附专家签字表)、规划修改方案听证纪要(附会议代表签字表)、占用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及省厅出具的占用基本农田补划方案专家论证意见(附专家签字表)。

五、办件时限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办理地点:新区市民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站式)

收费标准:免费

申请条件:单位及个人

办理材料:根据实际办理业务需要提供

办公电话:024-72855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