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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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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2023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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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生态护林员管理,提升管护能力,提高管护效率,完善管护体系,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根据《辽宁省生态护林员管理试行办法》(辽林草字〔2020〕17号)、《铁岭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变更全市护林员管理体系的通知》(铁自然资〔2019〕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护林员、监管员统称生态护林员。护林员是指经县级林草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登记备案,与乡镇政府(林业站)或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单位签订森林资源管护合同,按约履行森林资源管护职责,并纳入护林管护队伍管理的森林资源管护人员;监管员是指经县级林草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登记备案,与县级林草主管部门签订森林资源监管合同,按约履行森林资源监管职责,并纳入护林管护队伍管理的森林资源管护人员。
护林员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发现火情、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应及时处理并向当地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监管员主要职责是监管管护责任区内护林员资源管护情况,做好巡查检查记录,并对因监管不到位出现的问题负有连带责任。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细化生态护林员工作职责。
财政补助单位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乡根据各自职责组织开展生态护林员队伍建设管理工作。
市级林草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市生态护林员队伍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林草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划定管护责任区,建立健全生态护林员聘用、管理、考核等工作制度,聘用并管理监管员,组织实施生态护林员队伍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林业站)和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落实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制度,聘用并管理护林员,建立护林员日常工作制度,组织开展护林员日常工作。
第四条  森林资源管护资金包括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中的管护补助资金以及地方财政支持的森林资源管护补助资金。
第五条 要加大对生态护林员队伍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监督和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生态护林员队伍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生态护林员队伍的监管和考核情况、森林资源管护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情况、森林资源管护管理档案的建立和管理情况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当地林草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对处理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结果通报当地政府,同时报告市政府。
第二章  划定管护责任区
第六条 各地要因地制宜,根据森林资源布局特点设置管护责任区,设立管护责任标牌。划定管护责任区要以有利于开展管护活动为原则,结合地形、地貌、河流、沟系、道路、林班、小班界进行,保持相对集中连片和小班的完整性。管护责任区面积原则上依据《辽宁省生态护林员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第七条  管护责任区作为基本管护单元,是护林管护“网格化”管理的基础,也是落实“林长制”的载体。每个乡镇(含国有林场等国有单位)划定若干管护责任区,所有管护责任区组成该乡镇(含国有林场等国有单位)管护辖区。每个管护责任区根据管护基本情况核定护林员岗位数量,若干管护责任区配备一名监管员。监管员和护林员根据各自职责,在所负责管护责任区内开展相应护林管护工作。
第三章 生态护林员聘用
第八条 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坚持管护人员、管护资金、管护任务、管护责任相匹配和减员增效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生态护林员聘用实施办法,明确规定聘用的条件和程序等,对外公布实施。各地可探索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聘用生态护林员。
聘用人员主要条件:热爱林业事业,遵纪守法,责任心强,熟悉村情、山情、民情,群众基础较好,有一定的文化,能秉公办事,敢于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年龄一般在18至55周岁,对能够出具健康报告并证明可行使管护职责的管护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至60周岁。
聘用主要程序: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体检、公示、签订合同、培训、上岗等。
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聘用人员条件和聘用工作程序。
第九条 各地依据生态护林员聘用实施办法,组织开展生态护林员聘用工作。对确定的拟聘用人员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用人单位与拟聘用人员签订合同,明确管护区域;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在七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并依据核查结果,作出是否予以聘用的决定。
第十条 监管和管护合同采用“一年一签”的方式。护林员管护合同一式三份,一份报送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备案,一份送达被聘用的护林员本人,一份乡镇政府(林业站)或国有林场等国有单位存档;监管员监管合同一式两份,一份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存档,一份送达被聘用的监管员本人。
被聘用人员需办理工伤意外伤害保险,未办理的不予聘用。
第十一条 乡镇政府(林业站)和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单位应在聘用合同签订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正式聘用的护林员名单及其管护区域等情况报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每年将正式聘用的监管员名单及其管护区域等情况报市级林草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因资格审查、考试考核不合格或公示有异议等原因出现生态护林员岗位空缺的情况,要按照本地区生态护林员聘用实施办法及时进行补选。
第四章  监管与考核
第十三条  县级林草主管部门依据生态护林员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生态护林员考核评价办法,明确考核方式、考核内容、考核项目及评分、奖惩措施等。
第十四条  考核方式实行综合考核,包括日常考核、抽查考核和年度考核。日常考核按季度进行,护林员由乡镇政府(林业站)或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单位组织考核并报县级林草主管部门,监管员由县级林草主管部门组织考核;抽查考核不定期进行,市、县、乡或国有林场等国有单位随机抽查,作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的依据;年度考核年末进行,由县级林草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及时向本地区生态护林员队伍公布并与兑现劳务补助和下年度是否续聘挂钩。
考核内容包括生态护林员工作纪律、工作职责和工作成效。
考核项目及评分。各地根据考核内容细化考核项目及各项目分值,评分实行百分制。
奖惩措施。各地要建立激励机制,落实奖惩。对遵守工作纪律、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完成上级安排任务、清楚掌握管护责任区基本情况、工作中有立功表现或成绩显著的生态护林员应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工作纪律、工作履职不力、不服从指挥调度、不熟悉管护责任区基本情况、因履职不到位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生态护林员应予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奖惩措施。
第十五条 乡镇政府(林业站)或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单位负责落实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管理措施和具体工作部署,建立健全护林员日常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日常管护工作。护林员的个人信息、出勤记录、管护记录和报告文书等管护资料要及时归档。要及时将护林员的履职情况报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同时协助考核评比护林员。
第十六条 县级林草主管部门依据考核结果核定管护补助经费支出额度,申报、核发、拨付生态护林员劳务补助等必要管护费用。
第十七条  市和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在队伍管理检查、考核工作中发现的拒不履行管护和监管责任、日常考核不合格等不适宜继续从事管护工作的生态护林员,应出具解聘意见,予以解聘。
乡镇政府(林业站)或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单位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不能履行管护职责的及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的护林员,应及时出具解聘意见予以解聘,并报县级林草主管部门部门备案。
生态护林员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的,应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护林员解聘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报送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备案,一份送达被解除聘用的护林员本人,一份乡镇政府(林业站)或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单位存档;监管员解聘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存档,一份送达被解除聘用的监管员本人。
第十八条  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按照实际管护期限向被解除聘用的生态护林员发放劳务费,未满整月的按整月计算,并停发合同未履行期间的劳务费。
被解除聘用的生态护林员不得再次聘用,因此产生的空缺岗位由用人单位按照聘用程序及时补充。
第十九条 各地要加强对生态护林员的电子信息化管理,严格按照省、市要求应用辽宁省森林生态效益管护补偿补助管理系统和铁岭市森林资源管护信息管理系统,核实并录入管护补助资金数据和管护人员聘用、管理、考核等信息,对生态护林员日常工作进行动态监管。
第二十条  各地要建立完整的森林资源管护管理档案,及时准确提供有关管护资料。
县级管护管理档案包括:管护责任区档案、管护各项制度档案、生态护林员信息档案、生态护林员聘用管理和考核档案、年度管护成效总结报告等。
乡镇(林业站)或国有林场等国有单位管护管理档案包括:日常管护工作制度档案、护林员信息档案、护林员聘用管理和考核档案、年度管护成效总结报告等。
第五章  队伍培训
第二十一条  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指导乡镇政府(林业站)或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单位编制管护人员业务培训计划和培训经费预算,负责培训支出的审批采购,配合乡镇政府(林业站)或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单位做好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 乡镇政府(林业站)或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单位负责具体组织管护人员基本业务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三条  生态护林员实行统一工作服着装,统一佩戴标识,持证上岗制度。
生态护林员经基本业务培训合格并领取工作证后上岗。
第六章  岗位装备
第二十四条  生态护林员履行森林资源管护职责应当配备的基本装备包括管护服装、管护胸牌、上岗证、信息化巡查管护系统、巡山记录本、报告文书等。
第二十五条  县级林草主管部门结合生态护林员管理实际,指导乡镇政府(林业站)或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单位编制生态护林员岗位装备建设计划并实施。
第二十六条  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林业站)或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单位应加强生态护林员装备、设备建设,为生态护林员配备履职所必须的装备、设备,并对装备、设备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  乡镇政府(林业站)或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单位应加强护林员装备、设备的管理,建立装备、设备明细台账,健全装备和设备的领用、保管、维护、更换等管理制度,定期维护保养,确保正确使用,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七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八条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同级政府资金支持,将岗位基本装备、基本业务培训等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与财政部门建立工作制度,按时按计划做好管护资金的申请和报账等工作,确保生态护林员劳务补助每季度末前发放到位,为生态护林员履行森林资源管护职责提供资金保障。
第二十九条  生态护林员劳务补助费使用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中的管护劳务补助以及地方财政支持的护林劳务补助资金。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地类、林种、林龄等管护的难易程度和不同的经营状况以及护林人员收入水平等实际情况,在平均补助标准不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管护人员数量和管护劳务补助标准,实行定员和定额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林草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森林资源管护资金的支出和使用。要加强管护资金核算管理,建立健全管护资金使用审批、核算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对管护资金单独核算,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森林资源管护资金使用管理要严格执行《辽宁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农〔2017〕280号)和《铁岭市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与森林资源管护支出资金管理办法(暂行)》(铁市林草〔2020〕92号)中的有关规定,其他森林资源管护资金要依照资金来源渠道规范使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