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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2022年0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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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证》由法院申请原房证作废补发不动产登记证
申请人: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依据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稿)(2021)辽1202执恢395号之二,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辽1202执恢395号之二将产权人曾鑫,房屋坐落为铁岭市银州区辽海街道嘉和城小区3幢2-6-2。房屋所有权证号为LTA237335-S2-G1, 面积102.3平方米。以上房屋由法院申请作废。根据法院判决由法院申请补发不动产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房屋所有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