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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铁岭市自然资源局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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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权利人 裴玉明 因保管不善,将辽(2019)铁岭市新城区不动产证明第0005166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该不动产坐落于新城区莲花湖1号39幢1-8-1,面积77.69平方米,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裴玉明
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