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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专家评审工作流程的公示

文章来源:铁岭市自然资源局

添加时间:2023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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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市级审查管理工作,强化优商环境,结合《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省级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2]129号)要求,经与市自然资源局研究同意,现在铁岭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专家评审工作流程公示如下:

  一、经费预算

  专家评审费用列入财政部门预算,每个评审项目拟聘请评审专家5人,结合《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7]511号),拟每个项目每位专家评审费500—2000元(根据是否需要验收或踏勘、天数决定)。如出现多个项目连续评审情况,3天以内不再更换专家,超过3天重新抽取专家进行评审。

  二、要件及工作时限

  1、要件

  (1)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不是本人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

  (2)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新立矿)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延续、变更矿山,过期证可提供补正告知书);

  (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信息表;

  (4)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

  (5)矿山企业计提基金凭证或承诺书;

  (6)省级下发审查《方案》,需要对上期验收的,提交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步验收意见;

  (7)市局审批登记矿产提交恢复治理验收意见及合格证;

  (8)《方案》、附件、图纸、电子档及视频或影音材料,详见《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省级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2]129号)要求。

  2、工作时限

  30个工作日。

  三、受理及报件(5个工作日,不计入评审时限)

  矿业权人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申请人,持要件材料申请,评审经办人审核材料,认为符合评审备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认为材料需补正材料的,予以补正后受理;认为材料不符合评审受理条件的,报评审负责人审定后,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自申请人上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超过5个工作日视为自动受理。

  四、抽取评审专家(5个工作日)

  1、拟定评审专家组成方案

  受理后,选用铁岭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专家库成员,采用抽签的方式抽取5—7名专家。根据实际,分别从水工环、地质、采矿、工程预算,土地管理,林学,环境工程等相关专业的评审专家抽取,其中一名为主审专家,每个专业多抽取1-3名专家作为候补。抽取评审专家时,包括评审经办人、负责人等应不少于2人在场。抽取结果产生后,由评审经办人及时联络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审的,按先后顺序通知其他候补评审专家,直至满足评审专家组成方案。

  2.抽取记录

  评审负责人监督抽取的过程及结果,经办人负责记录抽取的过程及结果,《铁岭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专家评审》由评审经办人、负责人签字。评审经办人及时将报告受理情况以及评审专家抽取情况予以专家组内部公示。

  五、踏勘(20个工作日,不计入评审时限)

  省级下发审查《方案》或经评审专家认为需要现场验收或踏勘的,组织开展现场,形成现场核查验收报告或报告,作为评审的依据。市级审批登记的认为无需进行现场踏勘,直接进入评审环节。

  六、评审(15个工作日,不计入评审时限)

  1、送审

  评审经办人负责将电子和纸质版的报告及附图、附表、附件分发给评审专家,专家组应在10日内将应修改意见或符合办理登记要求的内容反馈给评审经办人。评审专家组成员的初审意见一致认为应当退卷的,给予退卷处理;

  2、评审

  评审经办人5个工作日内召开评审会,参会人员主要包括:评审组织单位相关人员,县主管部门负责人员,评审专家组成员,申请人,报告编写单位技术负责人、主编及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根据评审专家组各位成员的评审意见、评审专家组的评审结论,决定后续工作的具体安排。

  3、评审要求

  评审时,先由评审单位,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言;再评审专家组组长主持会议,编制单位对《方案》内容、视频影音汇报,专家组成员对各自负责的专业内容及相关资料进行全面认真审查,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实事求是评价报告是否满足相应技术标准和相关要求;最后形成专家评审意见,需作出明确的评审结论。

  4、评审结果处理

  评审专家组成员评审的意见为通过的,需与评审经办人确认后,由报告编写单位修改,时限为20个工作日,不计入评审时限,逾期原则上作退卷处理。如评审专家审查时持否定意见,由主审专家提出意见,报请退卷或不予受理决定。

  七、评审专家拟定评审意见书(10个工作日)

  修改后报告评审专家组各成员需及时完成各自的评审意见修改复核工作,无意见后,由主审专家提请复会,宣读评审意见,并将评审意见书报评审经办人。

  八、评审意见签发(15个工作日)

  评审经办人将评审意见书上报负责人审核后,由分管副主任审定签发,并由评审经办人出具加盖公章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书。

  九、公示及归档(10个工作日,不计入评审时限)

  由评审经办人组织编制单位按照公示要求材料,在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日(期间存在异议的及时组织核实,将处理意见公开)。将最终版的报告、附图、附表、附件,按规定归档。

  附件:

  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工作工作流程图.docx

  2、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信息表》.docx

  铁岭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

  202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