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铁岭市自然资源信用联合惩戒和“红黑名单”暂行管理制度》的通知 (铁自然资发【202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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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铁岭市自然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2-07-19 11:07:14
标  题: 关于实施《铁岭市自然资源信用联合惩戒和“红黑名单”暂行管理制度》的通知 (铁自然资发【202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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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实施《铁岭市自然资源信用联合惩戒

  和“红黑名单”暂行管理制度》的通知

  铁自然资发【2022】34号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市局各科室、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信用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77号)、《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岭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铁政发〔2018〕24号)精神,加快自然资源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铁岭市自然资源信用联合惩戒和“红黑名单”暂行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信用联合惩戒和“红黑名单”制度,有效推进自然资源系统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行为,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的自然资源市场环境。

  二、信用信息认定标准

  经查实,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列入市自然资源信用“红黑名单”。

  (一)“红名单”的认定标准

  自然资源领域信用主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审查核实,守信行为事实清楚、证明材料充分,可以列入守信“红名单”:

  1.国家、省、市出台的联合激励备忘录规定的联合激励对象;

  2.因在自然资源领域的遵法守信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表彰奖励或信用评价优良被推荐为诚信典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因其他诚实守信行为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且守信行为对自然资源领域行政相对人有正面引导和激励作用的;

  4.经职能部门认定的其他守信情形。

  (二)“黑名单”的认定标准

  自然资源领域信用主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审查核实,失信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列入失信“黑名单”:

  1.国家、省、市出台的联合惩戒备忘录规定的联合惩戒对象;

  2.未按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行为。主要包括:未按约定时间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未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占用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土地复垦费等;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影响恶劣的。以上行为经自然资源部门依法督促整改、催缴拒不履行或拒不缴纳的。

  3.未依法取得或违反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的行为。主要包括:未依法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关手续,非法占用、转让或倒卖建设用地;未依法取得或违反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及验收确认书等,擅自实施开发建设或改变土地用途;因违法违规被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未按时完成最低勘查投入;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勘查、开采,且拒不整改或不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勘查许可证、开采许可证到期后违法勘查、开采,且拒不整改或不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以探代采,且拒不整改或不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非法转让矿业权的;擅自改变开采矿种和开采方式的;伪造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拒不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考核,经约谈仍不改正的;勘查、开采过程中因重大安全事故等重大问题被有关部门问责的;被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列入“黑名单”,且“黑名单”信息已超过异议处理期限或信用修复期限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2次以上书面督促整改,仍未按规定提取、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不按规定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不履行恢复治理义务的;拒不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监督检查,经约谈仍不改正的;存在严重安全生产或地质灾害隐患,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多次检查督促整改不到位的。以上行为经自然资源部门依法督促仍不整改到位的。

  4.涉林失信行为。严重影响林业生态建设及产业发展,在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林木采伐等许可证中,提供虚假材料、故意虚报、隐瞒面积真实情况,产生恶劣影响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林产品、种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性质恶劣,被林业主管部门从重处罚的;虚假注册林业信息,套取国家财政补助,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破坏林木种质资源、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等违法行为的;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涉林荣誉称号的。

  5.涉及城乡规划编制、建筑设计和测绘失信行为。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担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规划编制、设计过程中把关不严,设计方案和数据错漏较多,情节严重的;违反规划设计条件进行项目规划设计或擅自变更依法通过审批的平面规划或建筑设计图纸的,提供虚假材料的;未经允许,擅自为开发建设项目放线的;未按规划要求放线,情节严重的;技术成果数据不准确,情节严重的;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6.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主要包括:在办理涉及土地、规划、矿产、测绘、林草资源、不动产登记等行政审批环节中,提供虚假信息材料;伪造、变造成果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相关活动;超越资质登记许可范围从事相关活动。以上行为经自然资源部门依法督促仍不整改的,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影响的。

  7.有履行能力而逾期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决、仲裁文书、其他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及行政处罚决定的。

  8.从事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编制涉及自然资源领域各类报告、方案、评估、说明等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的数据、事实严重失实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列入信用“黑名单”的情形。

  三、认定程序

  (一)采集告知。信用信息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谁监管、谁采集”、“谁处理(罚),谁采集”的原则,县(市)区局、科室(包括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科室,下同)根据各自职责,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对符合列入自然资源领域信用信息管理范畴的信息进行采集、核实,向相关行政相对人书面出具《拟纳入信用红黑名单告知书》。

  (二)异议处理。行政相对人存在异议的,可在收到《拟纳入信用红黑名单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由作出信息采集、认定的县(市)区局、科室,在接到陈述和申辩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给予书面答复。陈述和申辩意见事实理由充分、证据成立的,应予以采纳。逾期不提出异议申请,视为无异议。

  (三)审查确认。县(市)区局、科室将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确认的行政相对人的信用信息,经本局局领导研究同意后,作出《纳入信用红黑名单决定书》。决定书中应注明: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的信用行为、纳入信用红黑名单的期限(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计算)等内容,并送达行政相对人。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四)信息公示。审查后的初步名单经集体审议后在“信用铁岭”和本局自然资源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十天。社会公众对初步名单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实名提交书面异议材料。作出确认决定的自然资源局,在收到书面异议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开展核实。核实结果经集体审议后,5个工作日内在“信用铁岭”和本局门户网站上公布。其中,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共铁岭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进一步加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铁委办发〔2020〕27号)规定,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五)信息解除。被列入信用“红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列入“红名单”的事由或者条件发生重大变更的;“红名单”诚信主体因不良行为被投诉举报,经有关部门核查属实的,经核实后,将其从“红名单”上删除。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完成了违法、违规行为整改的,可在信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提出解除申请,经作出确认决定的自然资源局审核同意的,报告同级信用办,通告相关部门解除实施联合惩戒。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铁岭”和本局门户网站上公布,并在10个工作日内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解除后有关信息转入数据库留存备查。

  (六)延期管理。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在期限届满后,其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完成整改的,自动延长管理期限,直至完成整改。管理期限内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延长管理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为一年。

  四、激励奖惩机制

  (一)奖励机制

  对纳入“红名单”管理的信用主体,应按照分类评级办法实行动态管理,并给予下列政策支持或奖励措施:

  1.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2.在申请办理各类自然资源类行政许可等业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便利服务;

  3.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二)惩戒措施

  列入信用“黑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加大公开披露和曝光力度。在本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根据《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岭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铁政发〔2018〕24号)规定,移交同级信用办,通告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2.纳入重点监管范围,提高监管的级别、强度和频次。

  3.依法限制或禁止惩戒对象参加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涉林(地)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建筑设计、测绘和涉及自然资源工作的各类中介服务。

  4.从严审核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审批。

  5.其他需要联合惩戒的措施。

  铁岭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4月20日

解读 unscramble

  《关于实施 <铁岭市自然资源信用联合惩戒<>

  和“红黑名单”暂行管理制度>的通知》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信用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77号)、《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岭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铁政发〔2018〕24号)精神,加快自然资源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结合我局实际,制定《铁岭市自然资源信用联合惩戒和“红黑名单”暂行管理制度》。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信用联合惩戒和“红黑名单”制度,有效推进自然资源系统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行为,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的自然资源市场环境。

  二、信用信息认定标准

  (一)“红名单”的认定标准

  1.国家、省、市出台的联合激励备忘录规定的联合激励对象;

  2.因在自然资源领域的遵法守信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表彰奖励或信用评价优良被推荐为诚信典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因其他诚实守信行为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且守信行为对自然资源领域行政相对人有正面引导和激励作用的;

  4.经职能部门认定的其他守信情形。

  (二)“黑名单”的认定标准

  1.国家、省、市出台的联合惩戒备忘录规定的联合惩戒对象;

  2.未按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行为。主要包括:未按约定时间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未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占用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土地复垦费等;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影响恶劣的。以上行为经自然资源部门依法督促整改、催缴拒不履行或拒不缴纳的。

  3.未依法取得或违反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的行为。主要包括:未依法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关手续,非法占用、转让或倒卖建设用地;未依法取得或违反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及验收确认书等,擅自实施开发建设或改变土地用途;因违法违规被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未按时完成最低勘查投入;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勘查、开采,且拒不整改或不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勘查许可证、开采许可证到期后违法勘查、开采,且拒不整改或不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以探代采,且拒不整改或不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非法转让矿业权的;擅自改变开采矿种和开采方式的;伪造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拒不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考核,经约谈仍不改正的;勘查、开采过程中因重大安全事故等重大问题被有关部门问责的;被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列入“黑名单”,且“黑名单”信息已超过异议处理期限或信用修复期限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2次以上书面督促整改,仍未按规定提取、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不按规定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不履行恢复治理义务的;拒不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监督检查,经约谈仍不改正的;存在严重安全生产或地质灾害隐患,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多次检查督促整改不到位的。以上行为经自然资源部门依法督促仍不整改到位的。

  4.涉林失信行为。严重影响林业生态建设及产业发展,在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林木采伐等许可证中,提供虚假材料、故意虚报、隐瞒面积真实情况,产生恶劣影响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林产品、种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性质恶劣,被林业主管部门从重处罚的;虚假注册林业信息,套取国家财政补助,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破坏林木种质资源、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等违法行为的;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涉林荣誉称号的。

  5.涉及城乡规划编制、建筑设计和测绘失信行为。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担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规划编制、设计过程中把关不严,设计方案和数据错漏较多,情节严重的;违反规划设计条件进行项目规划设计或擅自变更依法通过审批的平面规划或建筑设计图纸的,提供虚假材料的;未经允许,擅自为开发建设项目放线的;未按规划要求放线,情节严重的;技术成果数据不准确,情节严重的;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6.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主要包括:在办理涉及土地、规划、矿产、测绘、林草资源、不动产登记等行政审批环节中,提供虚假信息材料;伪造、变造成果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相关活动;超越资质登记许可范围从事相关活动。以上行为经自然资源部门依法督促仍不整改的,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影响的。

  7.有履行能力而逾期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决、仲裁文书、其他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及行政处罚决定的。

  8.从事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编制涉及自然资源领域各类报告、方案、评估、说明等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的数据、事实严重失实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列入信用“黑名单”的情形。

  三、认定程序

  (一)采集告知。信用信息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谁监管、谁采集”、“谁处理(罚),谁采集”的原则,县(市)区局、科室(包括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科室,下同)根据各自职责,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对符合列入自然资源领域信用信息管理范畴的信息进行采集、核实,向相关行政相对人书面出具《拟纳入信用红黑名单告知书》。

  (二)异议处理。行政相对人存在异议的,可在收到《拟纳入信用红黑名单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

  (三)审查确认。县(市)区局、科室将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确认的行政相对人的信用信息,经本局局领导研究同意后,作出《纳入信用红黑名单决定书》。

  (四)信息公示。审查后的初步名单经集体审议后在“信用铁岭”和本局自然资源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十天。

  (五)信息解除。被列入信用“红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列入“红名单”的事由或者条件发生重大变更的;“红名单”诚信主体因不良行为被投诉举报,经有关部门核查属实的,经核实后,将其从“红名单”上删除。

  (六)延期管理。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在期限届满后,其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完成整改的,自动延长管理期限,直至完成整改。管理期限内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延长管理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为一年。

  四、激励奖惩机制

  1.加大公开披露和曝光力度。在本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根据《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岭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铁政发〔2018〕24号)规定,移交同级信用办,通告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2.纳入重点监管范围,提高监管的级别、强度和频次。

  3.依法限制或禁止惩戒对象参加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涉林(地)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建筑设计、测绘和涉及自然资源工作的各类中介服务。

  4.从严审核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审批。

  5.其他需要联合惩戒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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