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关于推行工业用“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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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铁岭市自然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3-03-14
标  题: 铁岭市关于推行工业用“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铁自然资发〔2023〕12号 发布日期: 2023-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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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

  出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加快推进工业项目落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10号)、省自然资源厅等1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3〕12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铁岭市自然资源局            铁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铁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铁岭市财政局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铁岭市水利局           铁岭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铁岭市商务局                            铁岭市应急管理局

  铁岭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铁岭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铁岭市税务局                               铁岭市气象局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加快推进工业项目落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10号)、省自然资源厅等1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3〕12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本实施意见中的“标准地”出让,是指县(市)区政府对省级以上(含省级)开发区(园区)范围内新供应的工业用地,在完成相应的区域评估基础上,按照事先设定的控制指标标准出让,用地企业按照约定履约的行为。省级以上(含省级)开发区(园区)范围以外有条件的区域可参照执行“标准地”出让。推行“标准地”出让是提高土地供应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建立政府和企业互信的重大举措,对进一步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激发市场活力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事先定标准、政府优服务、企业重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的“标准地”出让制度体系,促进工业项目尽快落地达产,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标准地”区域评估。各县(市)区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开发区(园区)范围内统一组织区域评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区域评估按照“7+N”模式开展,“7”即环境影响、重要矿产压覆、地质灾害危险性、气候可行性、文物勘探、地震安全性、水资源论证7项区域评估,“N”即各地在7项区域评估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将节能评价、社会稳定风险等纳入区域统一评估。区域内投资项目无偿共享共用评估成果,对于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有重大影响,或高于区域评估标准以及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各县(市)区应提前谋划落实资金,保障各项前期评估工作顺利开展。(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

  (二)构建“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各县(市)区制定并发布“标准地”出让控制指标标准,同时实行动态调整。控制指标按照“5+X”模式确定,“5”即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排放标准5个控制指标,“X”即各地在5个控制指标标准基础上,根据功能区划、产业准入和相关区域评估要求确定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安全生产、土壤污染防治等指标。在“标准地”出让前,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在控制指标标准基础上,结合具体项目准入和地块实际情况,合理调整用地标准,联合提出拟出让土地的具体控制指标,并纳入土地出让方案中。(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税务局)

  (三)丰富“标准地”配置方式。“标准地”出让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确保土地权属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规划条件明确、无法律经济纠纷,具备项目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通平条件。“标准地”地块主要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进行配置,各地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结合工业项目具体情况,健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配置方式。(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部门:市自然资源局)

  (四)明确“标准地”出让履约要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产业准入要求与土地用途、规划条件、节约集约要求等一并纳入出让公告。土地用途、规划条件、节约集约要求等应载入土地出让合同。产业准入要求等应纳入监管协议,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管。各地可根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探索履约监管模式,明确用地标准、控制指标、竣工验收、达产复核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用地企业按照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和有关税费后,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注明“工业项目‘标准地’”。(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防办、市税务局)

  (五)优化“标准地”项目审批服务。为实现“拿地即开工”,土地供应和项目审查可并行推进,结合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按照“能并则并、应并尽并”的原则实施审批并联办理。用地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等证书。各地应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完善服务企业措施,为企业无偿提供从招商意向到落地达产的“全生命周期”项目审批代办、协办服务。

  对于规划建设条件明确的工业项目,结合招商项目情况,可将供地后由用地企业编制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方案提前至供地前,由县(市)区政府组织编制,纳入土地出让方案。(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防办、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六)严格“标准地”全过程监管。县(市)区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机构)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具体办法由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制定。验收和复核未通过的,各相关部门责令用地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土地出让合同等约定追究违约责任。探索建立“标准地”项目全过程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将用地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以及对其行政管理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推送到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辽宁)。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等情形,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1〕27号)规定及相关约定执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防办、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税务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适时建立市“标准地”出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防办、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税务局、市气象局等组成,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各地落实“标准地”出让相关措施。各县(市)区政府应强化主体责任,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上下联动,确保“标准地”出让取得实效,于2023年6月15日前和12月15日前分别将“标准地”出让工作进展情况报市自然资源局。

  (二)强化督导,狠抓落实。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加强对“标准地”出让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在开展“标准地”区域评估、控制指标制定、联合验收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鼓励各地在多评合一、多测合一、多审合一、容缺审批、告知承诺、信用评价等领域开展改革创新,发挥政策叠加效应,有效提高用地审批效率,降低用地成本。

  (三)大力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和新媒体等渠道,广泛宣传“标准地”出让工作,向社会精准推介,正向引导。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为推进“标准地”出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解读 unscramble

  关于印发《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

  出让的实施意见》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加快推进工业项目落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10号)、省自然资源厅等1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3〕12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市直14家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标准地”区域评估。各县(市)区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开发区(园区)范围内统一组织区域评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区域评估按照“7+N”模式开展,“7”即环境影响、重要矿产压覆、地质灾害危险性、气候可行性、文物勘探、地震安全性、水资源论证7项区域评估,“N”即各地在7项区域评估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将节能评价、社会稳定风险等纳入区域统一评估。(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

  (二)构建“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各县(市)区制定并发布“标准地”出让控制指标标准,同时实行动态调整。控制指标按照“5+X”模式确定,“5”即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排放标准5个控制指标,“X”即各地在5个控制指标标准基础上,根据功能区划、产业准入和相关区域评估要求确定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安全生产、土壤污染防治等指标。(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税务局)

  (三)丰富“标准地”配置方式。“标准地”地块主要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进行配置,各地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结合工业项目具体情况,健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配置方式。(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部门:市自然资源局)

  (四)明确“标准地”出让履约要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产业准入要求与土地用途、规划条件、节约集约要求等一并纳入出让公告。土地用途、规划条件、节约集约要求等应载入土地出让合同。产业准入要求等应纳入监管协议,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防办、市税务局)

  (五)优化“标准地”项目审批服务。为实现“拿地即开工”,土地供应和项目审查可并行推进,结合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按照“能并则并、应并尽并”的原则实施审批并联办理。用地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等证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防办、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六)严格“标准地”全过程监管。县(市)区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机构)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具体办法由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制定。验收和复核未通过的,各相关部门责令用地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土地出让合同等约定追究违约责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防办、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税务局)

  三、工作要求

  一是适时建立市“标准地”出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各地落实“标准地”出让相关措施。各县(市)区政府应强化主体责任,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上下联动,确保“标准地”出让取得实效。二是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加强对“标准地”出让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在开展“标准地”区域评估、控制指标制定、联合验收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三是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和新媒体等渠道,广泛宣传“标准地”出让工作,向社会精准推介,正向引导。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为推进“标准地”出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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