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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林草行政执法使用规范法定文书情况的公示

文章来源:铁岭市自然资源局

添加时间: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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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9月27日林业部令第8号公布 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新修订的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的通知》(林策发(2012)288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填写规范的通知》(林策发(2014)38号)要求,我市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使用全国统一的“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其中部分新增文书(如集体讨论笔录、重大执法事项法制审核、结案报告等)使用辽宁省行政执法案卷通用标准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

  除行政处罚文书外,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文书统一使用辽宁省行政执法案卷通用标准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

  铁岭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