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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2021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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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 同意公开
铁自然资函〔2021〕40号
对市政协八届四次会议第842120号提案的答复
邱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破解设施用地难题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等三部门关于《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自然资规【2020】1号)精神,针对此政协提案建议回答如下:
一、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作层的,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
二、作物种植设施用地规模。生产设施用地根据生产需要合理确定。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总规模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30亩。其中,看护房控制在单层、30平方米以内(生产设施面积超过2亩的棚室,看护房控制在单层、40平方米以内);多栋温室、大棚共用一个看护房的,看护房面积可适当扩大,最多不超过80平方米(2栋共用一个看护房的,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食用菌辅助设施控制在项目用地总规模的20%以内,最多不超过40亩。
此外,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等农业生产辅助设施用地,种植面积1000亩(含)以内的,控制在生产面积的3%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种植面积在1000-5000亩(含)之间的,做多不超过15亩;种植面积在5000-10000亩(含)之间的,最多不超过20亩;种植面积10000亩以上的,最多不超过30亩。
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采用协议备案。设施农业用地经营者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将用地协议与农业设施建设方案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非常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帮助和大力支持!
铁岭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