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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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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2022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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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岭市自然资源局现将《铁岭市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登陆铁岭市人民政府网(tieling.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邮寄到铁岭市自然资源局。

  邮         箱:tlszylz@163.com

  通讯地址: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37号

  邮政编码:112000

  铁岭市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森林和草原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基础性、战略性作用。全面推行林长制,是生态文明领域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为认真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厅字〔2020〕34号)要求,进一步压实各级党委和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的主体责任,健全长效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贯彻新发展理念,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在全市全面推行林长制,明确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目标责任,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持续推动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为促进全市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建设协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党政同责、分级负责。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实行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负总责,同级领导分区负责,部门各负其责,明确市、县(市)区、乡、村四级林(草)长(以下统称林长)森林草原保护发展的职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是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全面落实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最严格的森林草原资源保护管理制度,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加强生态保护修复,保护生物多样性,提升森林草原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三是坚持绿色发展、生态惠民。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积极推进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求,为人民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优质生态服务,推动绿色发展和低碳生活。

  四是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针对不同区域森林和草原等生态系统保护管理的突出问题,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科学管理、综合治理,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荒则荒,全面提升森林草原资源的生态、经济、社会功能,推进可持续发展。

  五是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加强党政及各部门森林草原资源责任落实的监督,建立健全目标考核体系,细化考核指标,严肃考核纪律,确保林长制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主要目标

  通过全面推行林长制,构建权责明确、保障有力、监管严格、运行高效的森林资源保护发展机制。到2025年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33%,森林总蓄积量达到3400万立方米,林地保有量达到52.61万公顷,湿地面积达到2.9万公顷,天然林和自然保护地得到有效保护,确保天然林面积逐步增加、质量持续提高、功能稳步提升,森林防火和有害生物防治能力显著提高,基本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完善的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体系。

  到2035年,全市森林面积、森林覆盖率等保持稳定增长,森林生态功能更加完善,生态效益更加显现,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全面增强,林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显著提升,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铁岭建设。

  二、组织体系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构建市、县(市)区、乡、村四级林长体系。

  (一)分级设立林长

  市、县(市)区两级设立林长,由同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设立副林长,由同级负责同志担任。

  乡镇(街道)设立乡级林长,由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设立副林长,由乡镇(街道)负责同志担任。

  村(社区)设立村级林长,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社区)主任担任。

  自然保护区、各类自然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国有林场等重要生态区域设立林长,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市、县(市)区设立林长办公室,林长办公室设在同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室主任由同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二)建立部门协作机制

  市、县(市)、区、乡(镇)建立林长制部门协作机制,形成在林长和副林长领导下的部门协同、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市级林长制协作单位包括: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协作单位各确定1名单位负责同志为协作组成员,并确定联络处室,其主要负责同志为联络员。县级参照市级明确协作单位。

  (三)明确责任区域

  各地要综合考虑区域、资源特点和自然生态系统完整性,科学确定林长责任区域,并向社会公示。林长责任区域可按行政区域和重要生态区域划分,实现全覆盖。市级林长责任区域以县(市)区为单位,县级林长责任区域以乡镇(街道)为单位,乡级林长责任区域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村级林长责任区域为本行政村(社区)。

  (四)建立林长会议制度

  建立林长会议制度,包括:林长会议、林长专题会议。林长会议每年开会不少于1次。重大事项,市、县林长、副林长随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

  三、工作职责

  (一)林长职责

  市级林长负责组织领导责任区域内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工作,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协调解决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重大问题。副林长负责在责任区内督促指导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深化森林草原领域改革,推动生态保护修复,组织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重大有害生物防治责任和措施,强化森林草原行业行政执法工作,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重大案件等。

  县级林长负责组织领导责任区域内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工作,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省、市党委和政府的工作要求;建立森林草原资源源头管理组织体系;协调解决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重大问题;对责任区内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负总责。副林长负责落实责任区内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任务,组织深化森林草原领域改革,推动生态保护修复;组织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重大有害生物防治责任和措施;强化森林草原行业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责任区内破坏森林草原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等。

  乡级林长、副林长负责在责任区域内组织开展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组织实施森林草原资源源头管理,组织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重大有害生物防治责任和措施,负责监管员、护林员队伍的日常管理等。

  村级林长负责在责任区内组织开展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及时发现、制止责任区内破坏森林草原资源行为,并立即向上一级林长报告。

  按照权责相当的原则,各级林长为林长制第一责任人,副林长为主要责任人。下级林长对上级林长负责,上级林长对下级林长负有指导、监督、考核责任。

  (二)林长办公室职责

  各级林长制办公室负责林长制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本级林长及上级林长制办公室确定的工作事项,组织拟订本地区实施林长制工作方案,统筹制定林长制考核等相关工作制度,下达年度任务,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向林长报告森林资源发展保护情况,提请研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助林长履职尽责。

  (三)协作部门职责

  各级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推进林长制各项工作。市级林长制协作单位的职责如下:

  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指导各级党组织将林长履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述职内容等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林长制相关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支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项目建设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草原资源的刑事案件和法律、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行政案件等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指导涉及森林草原资源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政府规章的起草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规定,协调解决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所需经费及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保护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森林草原、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监管监测和利用工作,以及国土绿化、森林草原质量提升等工作。承担市林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森林草原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城市公园和绿地建设,加强园林绿化和绿地管理保护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公路用地范围内的造林绿化及涉林交通基础建设等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做好水土保持和指导全市水利工程范围内的造林绿化等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发展等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完善森林草原生态旅游产品加强生态旅游宣传、发展规划制定等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协助市委、市政府组织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森林草原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及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的发布,并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预防建议等工作;

  县级参照市级明确协作部门职责。

  (四)林长会议职责

  市级林长会议: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研究决定全市林长制重大决策、重要规划、重要制度,部署全局工作,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要点、考核方案、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等事项;

  市级林长专题会议:贯彻落实总林长会议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研究责任区域林长工作重点、推进措施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生态保护。严格森林草原资源保护管理,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控制林地、草地转为建设用地,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的森林草原资源保护,禁止毁林毁草开垦。继续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建立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体系,逐步提高天然林生态服务功能。加强公益林管护,实行天然林保护与公益林管理并轨,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落实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完善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强化森林草原督查,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草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自然保护地的监管,推进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强化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

  (二)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生态修复。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划定生态用地,持续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推进融入沈阳现代化都市圈、辽东绿色经济区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突出辽河流域生态保护和国家公园建设,深入实施森林草原生态修复重点工程。加强森林经营和退化林修复,提升森林质量。落实部门绿化责任,创新义务植树机制,提高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和绿化效果。

  (三)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灾害防控。建立健全重大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地方政府负责制,将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纳入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健全重大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监管和联防联治机制,落实防治责任和保障责任,强化外来生物入侵防控,全面提升疫情监测、疫情除治、检疫执法和检疫封锁能力。重点抓好松材线虫病、红脂大小蠹、美国白蛾、草原鼠兔害等防治工作。坚持森林草原防灭火一体化,落实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完善森林草原防灭火体系,提升火灾综合防控能力。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强化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建设。

  (四)深化森林草原领域改革。巩固扩大国有林场改革成果,在保护好国有森林资源的同时,发挥国有林场资源优势、生态优势,发展森林旅游、森林康氧等新业态,推动国有林场绿色发展。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规范草原流转。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鼓励各地在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完善产权权能方面积极探索,继续在放活经营权、促进规模经营等方面创新体制机制,大力发展绿色富民产业,促进生态美好与乡村振兴的有机统一。

  (五)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监测监管。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不断完善森林草原资源“一张图”、“一套数”动态监测体系,逐步建立全市重点区域实时监控网络,及时掌握资源动态变化,提高预警预报和查处问题的能力,提升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管理水平,实现林长目标责任考核等工作精准化,提高林业保护发展的信息化水平。

  (六)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充分发挥生态护林员等管护人员作用,建立全市森林草原资源网格化、全覆盖管理体系,明确管护责任推动林草资源保护责任和措施落实落地,做到守林有责、守林尽责、失责必究。加强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履职能力和行政执法、乡镇林业(草原)工作站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工作条件,充实专业技术人员和护林员队伍,强化管护人员的培训和日常管理,提升基层支撑保障能力。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是推行林长制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领导和统筹谋划,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细化工作安排,狠抓责任落实,确保今年全面建立林长制。要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目标责任制,强化统筹治理,完善责任机制,确保2025年、2035年各项目标的实现。

  (二)健全工作机制

  建立林长会议制度、信息公开制度、部门协作制度、工作督查考核办法和林长巡林制度,研究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定期通报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重点工作。

  (三)加大政策支持

  各级政府要完善森林草原资源生态保护修复财政扶持政策,保障林长制必要的工作经费。积极探索林草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和林草领域投融资政策,建立市场化、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

  (四)加强社会监督

  建立林长制信息发布平台,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林长名单,在责任区显著位置设立林长公示牌,标明林长职责、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推行林长制实施情况第三方评估。每年公布森林资源保护发展情况。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强化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的良好氛围,自觉爱绿植绿护绿。

  (五)强化督导考核

  建立林长制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将林长制督导考核纳入林业和草原综合督查检查考核范围,县级及以上林长负责组织对下一级林长的考核,考核结果列入各级政府综合考评内容,作为地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森林草原资源严重破坏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推行林长制工作履职尽责、勇于担当、成绩显著的予以表彰奖励。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在推行林长制过程中,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

  附件:铁岭市市级林长名单及责任区域

  2021年5月31日

  铁岭市市级林长名单及责任区域

  林 长: 宋 诚     市委书记

          隋显利    市委副书记、市长

        责任区域为开原市

  副林长:李德新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责任区域为铁岭县、经济开发区

          毛育勤   副市长

        责任区域为昌图县

          张东明  副市长

        责任区域为调兵山市

          杜妍    副市长

        责任区域为西丰县

          刘军    副市长

        责任区域为银州区

          李荣海   副市长

        责任区域为清河区

  附件1

  铁岭市市级林长会议制度

  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进林长制工作,研究部署林长制有关工作,协调解决我市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根据《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制度。

  一、市级林长会议

  (一)会议内容

  1.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2.贯彻落实全面推行林长制的相关方针、政策、意见和措施;

  3.研究决定林长制重大决策、重要规划、重要制度;

  4.研究确定林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和考核方案等;

  5.研究林长制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等;

  6.经市级林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二)参加人员

  会议由市级林长或副林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为市级副林长,县级林长或副林长,林长制市级部门协作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市林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等。其他出席人员由市级林长或副林长根据需要确定。

  (三)会议组织

  会议每年召开不少于1次,工作需要,经市级林长同意,可随时召开。会议按程序报请市级林长同意或林长授权副林长,由市林长制办公室会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筹备。会议形成的纪要由市级林长或副林长审定后印发。

  (四)贯彻落实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由副林长牵头落实,市直有关部门协作成员单位及各县(市)区具体承办,市林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督导,并及时向市级林长、副林长报告工作落实和进展情况。

  二、市级林长专题会议

  (一)会议内容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林草局确定的有关任务;

  2.贯彻落实市级林长会议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3.研究责任区域内林长制重点工作和推进措施;

  4.研究市林长制办公室提请审议的议题;

  5.经市级林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二)参加人员

  会议由市级林长或副林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为市级副林长,县级林长(副林长),林长制市级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同志,市林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等。其他出席人员由市级林长或副林长根据需要确定。

  (三)会议组织

  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不少于1次,工作需要,经市级林长同意,可随时召开。会议按程序报请市级林长同意或林长授权副林长,由市林长制办公室会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筹备。会议形成的纪要由市级副林长审定后印发。

  (四)贯彻落实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由市级副林长牵头落实,市直有关协作成员部门及各县(市)区具体承办,市林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督导,并及时向市级林长报告工作落实和进展情况。

  各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市级林长会议制度,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林长会议制度。

  附件2

  铁岭市林长制信息公开制度

  为健全和规范林长制信息公开工作,提高信息资源利用和共享效率,确保林长制工作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原则

  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

  二、承办机构

  林长制办公室为林长制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林长制部门协作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负责向林长制办公室报送信息,下级林长制办公室负责向上级林长制办公室报送信息。

  三、公开内容

  (一)推行林长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二)各级林长制组织体系构建情况,主要包括林长名单、职责、监督电话等;

  (三)林长制工作规划、计划、方案等;

  (四)每年公布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情况;

  (五)林长制工作中的新思路、新举措及重要进展及突出成效等;

  (六)其他依法主动公开的事项。

  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或依法不应公开的事项,不予公开。

  四、公开方式

  根据信息内容和特点,一般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公开:

  (一)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新闻客户端等;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召开新闻发布会;

  (四)部门工作简报、通报等;

  (五)各级林草主管部门网站等;

  (六)公告、通告、公示牌等;

  (七)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五、公开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按照“谁公开、谁把关”的原则,对拟公开信息进行审查后方可公开。

  市林长制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林长制信息公开工作。

  附件3

  铁岭市林长制市级部门协作制度

  为加强林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积极作用,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稳步推进各项工作落实,根据《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林草局有关决策部署,以及市级林长和副林长的指示批示;

  (二)贯彻落实市级林长会议或市级林长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制定我市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具体方案、相关制度和考核方案等;

  (四)指导督促各地开展林长制工作,完成相关工作目标;

  (五)加强全市推行林长制工作的统筹协调,及时掌握工作动态,通报工作情况;

  (六)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推行林长制工作的重大问题,承办市林长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成员单位

  协作会议由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林业和草原局等16个部门组成,市林草局为牵头单位。部门协作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市林长办负责确认。市林长办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成员单位,协作单位设联络员,由所在单位相关处室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和推进林长制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建议。

  (二)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部门协作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

  (三)建立林长制市级部门协作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林长制办公室提出需要部门协作会议讨论的议题,并认真落实部门协作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

  四、省级部门协作会议工作规则

  (一)部门协作会议由市林长制办公室或市级林长制协作单位提出,按程序报市林长制办公室主任确定后,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二)部门协作会议由市林长制办公室主任担任召集人,市林长制办公室副主任担任副召集人,可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

  (三)部门协作会议召开之前,可由市林长制办公室主任或其委托的负责同志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部门协作会议议题和需要提交会议议定的事项。

  (四)会议由市林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筹备,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会。

  (五)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由市林长制办公室主任审定后,印发各成员单位及有关方面,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六)市林长制办公室负责对市级部门协作会议议定事项进行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各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林长制市级部门协作制度,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部门协作制度。

  林长制市级部门协作成员名单

  召 集 人:  王  利      市林草局局长

  副召集人:  王庆宝      市林草局副局长                  

  委  员 : 王建伟      市委组织部部务委员

            高  迅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郭宏伟      市发改委副主任

            王  杰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化民      市司法局副局长

            李碧秋      市财政局副局长

            蔡立山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徐  阳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吴加革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张连红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张继宏      市水利局副局长

            亢锦波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王永成      市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王国盈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吴  云     市气象局副局长

  附件4

  铁岭市林长制市级督查考核办法

  为健全林长制工作机制,推动各级林长履职尽责,确保我市林长制工作各项任务目标按时保质完成,根据《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一、督查考核机构

  市林长制办公室牵头,林长制市级部门协作单位参加。

  二、督查考核工作原则

  (一)严格按照党纪政纪、国家法律和部门规章制度,认真开展督查考核工作;

  (二)把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点工作贯彻落实情况作为督查考核的重点;

  (三)督查考核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督查考核工作相适应的政治素质、工作作风、专业知识、业务能力,自觉接受监督;

  (四)严格规范考核方式和程序,坚持结果导向、奖罚分明,实行正向激励,落实责任追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督查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级政府。

  四、督查内容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国家林草局、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林业建设决策部署情况;

  (二)市级林长会议、市级林长专题会议、林长制市级部门协作会议等议定事项落实情况;

  (三)市级林长及副林长批示批办事项落实情况及林长制工作有关文件落实情况;

  (四)群众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与林长制工作有关问题的办理和整改落实情况;

  (五)需要督查的其它事项。

  五、督查方式

  督查考核方式分为综合督查、专项督查、日常督查、线索核查。

  (一)综合督查

  每年不少于1次,督查的主要内容根据林长制工作阶段性目标任务确定。

  (二)专项督查

  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实施,督查的主要内容为特定事项或具体任务实施情况。

  (三)日常督查

  根据林长制工作安排组织实施,督查的主要内容是各地对《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和相关制度落实情况。

  (四)线索核查

  根据突发事件组织实施,核查的主要内容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和媒体曝光等反映的林长制工作相关问题等。

  六、考核内容

  包括县级林长制方案、组织体系、责任分解、制度执行、支撑保障、监督和考核等方面落实情况,将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沙化土地治理面积等主要目标任务纳入林长考核指标体系,建立以森林草原资源生态保护、生态修复、灾害防控、深化改革、监测监管、基层基础建设六方面为内容的年度目标责任制。

  七、考核方式

  考核工作从2022年开始,每年开展一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各县(市)区应当每半年对林长制工作目标任务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评估,由各县级林长制办公室汇总后将有关情况报市林长制办公室。每年12月31日前,各县(市)区林长制办公室对责任区域内林长制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出具自评报告上报市林长制办公室。市林长制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自查情况进行审核,结合日常监管和考核等方面情况,于次年1月25日前提出初步考核意见报省政府。

  需要实地考核的,由市林长制办公室提出方案,会同林长制市级部门协作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八、考核评分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59分及以下)。

  九、督查考核结果应用

  (一)将林长制督查考核纳入林业和草原综合督查检查考核的重要组成内容;

  (二)考核结果经市级林长或副林长审定后,由市政府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三)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由市级林长(副林长)对县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责任追究;

  (四)考核结果作为地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五)各县(市)区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主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确保督查考核顺利进行,对不负责任、造成督查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应当追究责任;

  (六)对特别重大事项或久拖未决的问题,必要时提请市委、市政府进行督办,并提出责任追究和处理建议。

  各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林长制市级督查考核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督查考核办法。

  附件5

  铁岭市林长巡林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市林长制从“全面建立”向“全面见效”的跨越,进一步压实各级林长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责任,更好推动林长履职尽责,保障林长制工作取得实效,按照《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林长,是指市级林长、副林长,县、乡二级林长、副林长以及村级林长。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巡林,是指各级林长通过巡访、调研、督导等方式,督促指导责任区域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工作,落实林长职责,发现并协调解决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 市、县林长制办公室负责做好同级林长巡林服务保障工作。县级林长制办公室负责指导乡、村两级林长巡林工作,乡、村两级林长在巡林工作中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县级林长制办公室。

  第五条 市、县二级的林长制办公室建立同级林长责任区域“两单”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同级林长提供《林长责任区域森林草原资源清单》和《林长工作提示单》。

  《林长责任区域森林草原资源清单》内容包括: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沙化土地治理面积;森林草原资源的保护管理、生态修复、灾害防控、深化改革和监测监管及基层基础建设情况等。

  《林长工作提示单》内容包括:根据本级林长工作任务需要,提醒和告知林长应及时开展巡林工作,督促、指导、协调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林长制工作顺利开展。

  第六条 各级林长根据工作实际,可采取集中巡林和日常巡林两种方式开展。集中巡林是根据林长制重点工作需要,由市级林长(副林长)签发总林长令,集中统一开展;日常巡林可根据林长制专项工作需要,由各级林长不定期开展。

  第七条 各级林长应加大对责任区域内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的巡林力度。原则上市级林长每半年不少于1次;县级林长每季度不少于1次,乡级林长每季度巡林不少于2次,村级林长每月巡林不少于2次。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问题较多或较严重的责任区域,责任区域林长应加密巡林频次。

  第八条 根据各级林长职责,林长巡林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情况;

  (二)上级生态环境督查发现问题整改及下级林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贯彻落实上级林长会议精神情况;

  (四)上级林长指示批示的事项落实情况;

  (五)中央、省级、市级主要媒体曝光的重大涉林、涉草事件处理情况;

  (六)森林资源监管体系建设及工作开展情况;

  (七)森林草原资源的保护管理、生态修复、灾害防控、深化改革和基层基础建设情况等;

  (八)其他需要巡林的事项。

  第九条 林长巡林结束后,同级林长制办公室应及时整理巡林记录,并存档备查。对巡林发现的问题,林长制办公室应建立问题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及时将问题移交相关单位调查处理,并向同级林长报告处理结果或整改情况。

  第十条 林长制办公室考核评价下一级林长制年度工作时,应将林长巡林情况作为重要内容,重点考核林长巡林工作推进情况,以及发现问题的解决和处理到位等情况。

  第十一条 上级林长制办公室应加强对下级林长巡林工作履职尽责的检查监督。如未按规定频次和内容开展巡林,或未按规定及时协调解决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相关问题,应当给予通报批评,适时下达督办函进行督办;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责。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铁岭市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反馈结果说明

  《铁岭市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已于2021年10月9日—11月9日通过铁岭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开征求各界意见。现公示期满,未收到反馈意见。

  特此说明。

  铁岭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11月10日